火車站退票常識
火車站退票
1.旅客要求退票時,按下列規定辦理,并核收退票費:
1)旅客必須在發車前去火車站辦理(退實名制火車票,需攜帶購票時所使用的相關證件原件)。
2)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,退還全部票價。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。
3)旅客開始旅行后不能退票。但如因傷、病不能繼續旅行時,經站、車證實,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;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,按起碼里程計算;同行人同樣辦理。
4)退還帶有“行”字戳跡的車票時,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。
5)因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在開車后2小時內改簽的車票不退。
6)站臺票售出不退。
必要時,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,請咨詢當地車站或關注車站公告。
2.因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,按下列規定辦理,不收退票費:
1)在發站,退還全部票價;
2)在中途站,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,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,退還全部票價;
3)在到站,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分票價差額,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;
4)空調列車因空調設備故障在運行過程中不能修復時,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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